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原则的含义

原则一词在英文中的核心意义为根本准则。法律原则,也就是法律的根本准则,是构成其他法律规则的抽象性原理。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制度体现,同时也是构造具体法律规范的根本所在。法律原则有多种分类,比较常见的分类是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一般原则体现法律最基本的精神,是在功能上比其他的特有原则更重要,在作用范围上比其他的特有原则更广泛的法律原则。特有原则是以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部门法领域的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特别是法的一般原则,不仅是立法的根本和出发点,对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起指导作用,而且对于人们增强法律意识,树立适应现代需要的法律观,并开展法学教育研究有重大意义。同时,法的一般原则作为法的哲学精髓和基本精神之体现,它具有连接法律理念与法律实践,通过对原则自身的运用来规范司法裁判的积极意义。可以说,法律原则是规则的规则,是法律中的超级规范,它们的存在使得整个法律体系有机地统一起来。

商法原则是商法部门的灵魂,是贯穿于商事法律规范之中,并起着统帅意义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商法的原则也有一般原则与特有原则之分。那些在商法的立法、执法、司法中起着一般指导方针或根本准则作用的法律原则,就是商法的一般原则。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必须要遵循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上一级或更高级的相关法律原则,这些原则为商法所遵循和援引,也就成了商法的一般原则。但是,商法也有自身的独特性,应当有属于自己的某些特有原则。这些特有原则是商法一般原则的具体体现,我们所要研究和探讨的,也正是这些具有独特性的商法原则。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商人,即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活动单位,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市场秩序的稳定,商法通常用强制性规范对商事主体的类型、内容和设立作出具体规定,由此产生了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具体包括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10]其中,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是指一国的商事主体具有何种类型应由商法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不能自己创设商法未规定的商事主体类型。例如,我国公司的类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当事人不能创设我国没有的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等。商事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商法对各类商事主体的人格、组织、财产、行为等基本制度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例如,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当事人只能遵照执行,不可私自改变。商事主体程序法定,是指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遵守商法所规定的程序。这种程序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商业登记制度,如果商事主体不遵守程序进行相应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则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实现的法律后果。

2.促进交易便捷原则

所谓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是指商法力求减少交易的环节,加快交易的进程,使商事主体的营利目标得以高效地实现。[11]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而商品经济机制主要就是利益机制,在鼓励市场主体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通过竞争和优胜劣汰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于是,围绕商事交易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制度设计,即商法制度,其本质在于营利,在于追求经济利益。商法只不过是归纳出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则,并体现法律对于效率的要求。因此,各国商法均把促进交易便捷作为商事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将其贯穿于整个商事活动,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交易便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法积极引导商事主体设立快捷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是通过交易定型和交易简便以提高效率。商事主体设立快捷意味着商法所规定的各类商事组织易于为人接受,组建各类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比较方便,这样有利于激励人们利用商事组织进行经营。交易的定型意味着商法通过定型化的各类商事交易规则来简化交易程序,促进交易的迅捷。交易的简便在于通过商事行为的要式化、短期时效等制度来简化交易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促进交易的便捷。

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是指商法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对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12]由于交易安全的维护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现代商法均不断强化对商事交易的管理和干预,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商法制度设计中的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等方面。强制主义意味着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不断增多,以限制和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公示主义则要求对商事主体的重要事项进行登记以告示公众;外观主义则保护那些信赖公示而作出行为之人,即使公示于众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也应当以公示的内容为准进行保护;严格责任主义则要求商事主体对外承担比较严格的责任。[13]由此,产生了商法中的登记制度、商业账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告制度、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商事违法行为的连带和无过错责任制度等,其目的均在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