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消灭

一、外商投资 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消灭

除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所规定的禁止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的一些例外规定,例如《外商投资法》第29条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1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活动准则以及破产清算等,统一适用本书关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内资企业一样,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