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 个人独资 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1个人,而且仅为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但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等字样,以免使人将其误认为是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虽然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有所要求,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应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本。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应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作为设立企业的物质基础。企业还应当有自己的住所,即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同,应当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2.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登记注册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4.独资企业的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分支机构设立的特殊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