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权

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依照《民法典》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根据如下。

(1)合同。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合同行为;②合同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这是合同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的主要标志;③合同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是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一方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侵权行为人就与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成为债权人,侵害人成为债务人,双方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https://www.daowen.com)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当这种法律事实发生后,即在不当得利者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者返还其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者有义务将其不应获得的利益返还给所有人。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其财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5)其他的法律规定。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上述四种外,也可因其他法律规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