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只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才能做到“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其订立的合同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第二,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同时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成立须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意思表达一致,则合同关系成立。

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在已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通过订立合同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将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并有相应法律规范,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叫典型合同,是法律对其确定了特定名称和规范;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没有确定特定名称和相应规范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承担对待给付义务,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为单务合同。(https://www.daowen.com)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时是否支付对价,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当事人在取得权利时须支付相应对价的,为有偿合同。若无需支付对价,则为无偿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生效是否应具备法定的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条件才能生效的合同为要式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条件即可生效的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依赖关系,合同划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才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6.预约与本约

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事先约定的关系,分为预约与本约。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为预约。根据预约的约定而订立的合同是本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7.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生效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为诺成合同。除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则为实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