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制度
案例1:
1994年1月28日,证监会以证监发字〔1994〕13号文对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简称襄樊上证)在代理和自营买卖延中股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1993年9月16日晚,襄樊上证与深圳华阳保健品公司(简称深圳华阳)双方业务人员洽谈业务时谈及深圳华阳将大量购入延中股票的内容,襄樊上证在得知这一内幕信息后,即于9月17日至27日分三次自营购入延中股票62.78万股,并于10月7日高价抛出。上述行为,已构成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襄樊上证在这个过程中所获盈利人民币16 711 808元及现存延中股票5 300股的潜在市场收益均属非法所得。在该过程中,襄樊上证自营购入延中股票动用资金近672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是占用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已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1条第6款所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并构成《办法》第十条第十款所述“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襄樊上证在炒作延中股票过程中,在资金渠道、管理人员、信息利用和账务处理上,混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已构成《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述“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的违法行为。责令襄樊上证将内幕交易、没收挪用客户保证金获取的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国库;暂停襄樊上证的自营业务两周,责令其进行内部整顿。
案例2:
2010年5月12日,证监会对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耿某实施罚款,因其配合调查,未作其他处罚。证监会的调查显示,2006年以及2007年,大成股份先后有过两次不成功的重组。第一次是大成股份与中华集团旗下中农化拟重组,当年8月17日大成股份发布公告披露原因,但其后协议书未执行到位。2007年,耿某又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中农资)接触重组事宜,双方7月份签订保密协议,8月24日开始,大成股份涨停,随后8月28日大成股份停牌公告相关事宜。其后因2006年的协议尚未解除而导致与中农资的协议搁浅。
在两次重组过程中,耿某在2006年7月至8月数次买卖大成股份,第二次则在2007年8月买入大成股份,当年10月15日抛出。(https://www.daowen.com)
证监会的调查还显示,耿某使用“李某”和“王某”的账户进行了这些操作,买卖地点和方式是在办公室内进行网上委托,这一点使得内幕交易的行为无所遁形。
不过,证监会指出,案发后,耿某主动报告了上述行为,并上交了违法所得,在调查阶段也配合调查,主动辞去了董事长的职务。
针对重组过程中频现的内幕交易,证监会认为,很多已经发生的事例表明,内幕交易行为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加大了并购重组的不必要成本,增强了并购重组难度,延滞了并购重组进程,有些甚至导致并购重组项目的流产。
案例3: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粮”、调节利润的恶性舞弊案件。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少报当年扇贝采捕海域、少计成本,虚增2016年利润;随后将以前年度已经采捕但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一次性核销,虚减2017年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背后是法人治理缺位、内控管理混乱,必须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