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的权利
股东是指公司股权的所有人。股东的权利,又称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对公司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根据股权平等原则,公司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利润分配权
利润分配权,又称收益权,是指股东按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数量享有从公司分得利润的权利。利润分配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所享有的权利,是股东的固有权,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及表决权
凡是公司股东,无论出资额或持股多少,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该权利是股东的固有权和单独股东权。
(三)股权转让权
股东有权将拥有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等。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无此法律要求。
(四)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是指在公司增加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股东优先于非股东购买的权利。该项权利法律上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在增加资本、发行新股时,公司章程可以赋予股东该项权利。
(六)剩余财产分配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是指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的实现取决于两个前提:一是公司解散;二是公司经依法进行清算后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https://www.daowen.com)
(七)起诉权
根据诉因(或诉权)不同,股东有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
1.直接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股东为其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或者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2.代表诉讼
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了公司的利益,股东代表公司并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所提起的诉讼。与股东直接提起的诉讼相比,代表诉讼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权益受到直接侵害的是公司而非股东,公司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2)诉权属于公司。由于是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股东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3)股东为公司的利益而进行诉讼。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4)最终胜诉的结果由公司承受。由于股东是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所以,胜诉的结果由公司享有,所得利益直接归公司,而非股东。(5)股东是以其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且无须公司授权或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代表诉讼的诉因: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二是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的条件如下。
第一,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这是对提起代表诉讼股东资格的要求。
第二,股东应当履行前置程序。即股东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诉对象是监事,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权利
除上述列举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外,还有其他权利,如建议权、质询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