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 个人独资 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 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无法辨别事物的真伪,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具有经营企业的能力与资格,不得设立独资企业。同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也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这主要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现役军人,目的是为了防止这种投资人利用职权从事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1.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投资人以个人所有或家庭所有的财产投资于企业,其财产权利当然属于投资人;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会产生其他的一些权利,如商号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这些权利也应当由投资人享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投资人可以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行使处分权。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收益支配权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并在法律范围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依法纳税后的企业经营所得享有支配权。

3.对违法行为的拒绝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4.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主招用职工,但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并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

1.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若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也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对政府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这是为了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适当的管理,也符合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对员工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个人独资企业对社会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所称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受托人或聘用人员,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建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则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法律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执行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但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