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权人撤销权

三、债权人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损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使其作为债权一般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存在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两种情况。总体而言,对于无偿行为,仅要求具备处分财产的客观要件即可。而对于有偿行为,除要求具备处分财产客观要件外,还得具备恶意的主观要件,方可行使撤销权。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①债务人放弃其债权;②放弃债权担保;③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④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⑥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当行为减少其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将难以得到清偿。无论是积极减少财产,还是增加财产负担,都将使得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

(3)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拒绝接受他人劳务,在其著作中拒绝署名等,与其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将不能行使撤销权。(https://www.daowen.com)

2.主观要件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仅要求债务人具备客观要件,而且还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存在主观恶意。

所谓恶意,是指相对人在受让财产或出售财产、接受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对债权人债权造成不良影响。具体包括:一是明知,即知道其行为对债权人债权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应当知道,即知道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给债务人财产;三是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特殊关系,如母子公司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关系等;四是应当知道的其他情形。“应当知道”是推定第三人应当知道其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三)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在撤销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相对人列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应将财产和收益返还给债务人,原物不能返还的则应折价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