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是: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发生;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赔偿责任。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受害人的损害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受害人的损害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过错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合同终止后,即便当事人受有损害,过错方将承担其他相应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缔约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该义务并非由当事人约定,而属于法定义务范畴。
3.当事人有主观过错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即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因其故意或过失而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https://www.daowen.com)
4.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须有实际损失的存在,才有权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指各种财产损失。
5.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因责任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如果受害人虽有损害,但并非缔约当事人所造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第500条、第501条规定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订约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5)合同依法被撤销或合同无效。
(四)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方赔偿受害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遭受的各种财产性质的损失,这种损失的性质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并非履行利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或减少。具体而言:(1)因订立合同或者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的各种必要费用;(2)信赖利益,即机会损失。另外,如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虽然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但受害人往往会依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追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