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设立期间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在设立期间涉及合伙人的出资、登记、营业开展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或相关法律,将产生如下法律责任。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涉及合伙事务执行、变更登记、财产处分等各类法律行为,合伙人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企业清算期间的法律责任
清算人未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违反法律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法律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