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此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缔约人的缔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完全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因此,使得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如果权利人对该合同追认或者合同订立后取得相应的权利,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即缔约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合意。
2.合同效力不确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既非有效,亦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只有当权利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之后,合同效力得以确定。
3.合同效力取决于权利人
缔约人订立的合同,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缔约人之外的第三人,即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否则,合同即确定为自始无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能力,但对于某些合同却不具有亲自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在没有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合同相对人的同意。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但是下列合同无须法定代理人追认而直接有效: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一旦被相对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归于消灭。撤销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但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法定代理人作出。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无权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是指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一般是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广义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狭义的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对被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归于本人承担的代理。《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此规定即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具有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力,无须被代理人追认,即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享有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法律确立表见代理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构成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包括自始没有被授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第二,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如,行为人持有本人具有代理权表征的诸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第三,相对人须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就属于无效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已经没有意义。
(3)表见代表
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