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的承销

三、证券的承销

(一)证券承销的概念与方式

1.证券承销的概念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承销商根据其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的证券承销协议,为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承销商在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人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证券承销的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代销又称代理发行,在这种承销方式中,发行人和承销人之间是一种民事代理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于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这种发行方式的风险全部由发行人自己承担。由于证券代销的发行风险由证券承销商承担,因而证券代销的承销费用较低。这种方式在欧美各国很少采用。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承销商在相关的时间范围内不能全部售出发行证券的,自己买下全部余额。由于发行人不负任何风险,全部风险均由承销商承担,因而发行成本比较高,发行人要支付较高的手续费。

根据《证券法》第26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https://www.daowen.com)

②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③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④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⑤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⑥违约责任;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