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成立地点

二、合同成立地点

关于合同成立地点,根据《民法典》第492条、第493条规定,总体而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而言,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