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证券法即形式意义上的证券法,在我国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该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活动的当事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广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证券活动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证券活动的行政规章等,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https://www.daowen.com)
(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法》将CDR、资管产品和ABS纳入证券的定义。资管产品和ABS本质上是标准化的投融资金融产品,符合资金的筹集目的、由他人从事金融活动、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可交易可转让等金融属性,将其纳入证券范畴有利于规范资管市场和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法律支持。此外,与原《证券法》和三审稿相比,删去了证券衍生品的管理办法应当按照证券法原则规定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