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票的出票
(一)支票出票的概念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
支票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其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账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预留印鉴。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出票人作成有效的支票,必须按法定要求记载有关事项。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在支票上已印好“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票据法》规定了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的两项事项:(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此外,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https://www.daowen.com)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支票的出票行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必须依法进行,除须按法定格式签发票据外,还须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这些法定条件包括:(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3)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四)支票出票的效力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
第一,出票人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三,收款人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及一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