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退出管理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商业退出 管理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商业退出管理法律制度的意义

中国经过多年的经济改革,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市场体制也正经历着巨大的变革。商品经济的规则就是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优胜劣汰,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商业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商业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商业市场运行管理制度、商业市场退出管理制度等。其中,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确保市场中的各类商业主体是合乎法律和市场要求的;市场运行管理制度为各类商业机构之间的竞争提供良好的运行保障从而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并对商业主体运营的合法性进行监管,确保其稳健经营;市场退出管理制度是在商业主体出现法定情况时,依法将其淘汰出市场的制度。上述各项法律制度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商业市场管理制度整体,商业退出管理法律制度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由于商业主体均以营利为其经营目的,在竞争中出现问题而退出市场是正常的现象。既然是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正常经济现象,就应按市场规律的要求进入相应法律程序,这是法治环境下处理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因此,设置合理的商业主体市场退出机制,使陷入困境的各类商业机构有序退出市场,既是维护经济秩序稳健运行,保障市场有序竞争的需要,也是增强市场主体风险意识,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需要。但由于商业主体,特别是广大的企业组织,其退出市场竞争可能涉及不特定公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需要对商业主体的市场退出进行专门和明确的法律规制,商业退出管理法律制度由此而来。

(二)商业主体市场退出的基本途径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存在多种商业主体的市场退出途径。大体有以下几类。

1.自愿解散

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自愿解散的原因一般包括企业存续期届满、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企业之间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等。

2.判决解散

判决解散是我国《公司法》里新规定的制度,是指当公司出现不得已的事由,例如董事行为危及公司存亡、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等,持有公司一定比例出资额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3.撤销

撤销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在我国,该行为多称为行政关闭,一般是在商业主体出现了重大违法行为时采用。例如,企业成立后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实施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命令其解散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4.破产清算制度

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应当允许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债权人中进行公平分配和概括执行。清算完结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终止经营活动,从而退出市场。

5.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或破产宣告之前,有危机的企业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获得债权人的谅解,双方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进行债权债务的处置。

6.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是对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进行拯救以使其恢复经营能力并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它是现代破产法强调宽恕与拯救理念的具体体现。

将上述方式加以归类,可分为破产与非破产两大类退出途径。其中,破产又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制度和破产再建制度。前者,指债务人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程序。而后者包括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消灭债务人,而是力图对其进行拯救,促使危机企业走向复兴。非破产退出,是指在企业的资产尚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市场退出,包括解散、撤销等方式。考虑到各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撤销等相关法律规则已经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的有关章节中专门规定,因此,本章主要对商事主体(主要是企业)的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