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及其法律责任
(一)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又称清算义务主体,是指负有组成清算组、组织清算工作、启动清算程序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解散之后,需由清算义务人负责组成清算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义务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否则,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和民事责任
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下均称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就是在公司解散之后,在法定期间内依法组成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并保护公司财产不被毁损、灭失。清算义务人尽到了法定职责和义务,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清算义务人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违法侵占、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损失的,清算义务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清算义务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未尽清算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的清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恶意处置财产的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清偿责任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对外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清算义务人在公司注销登记时,如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将根据其承诺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清算义务人无论是否组成清算组进行了清算,均应依其承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与公司债务人或公司其他股东达成债权债务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应认定该协议的效力,并依据协议执行。
案例1参考答案
(1)程某不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因:第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增加注册资本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公司成立后,吸收新股东程某需要实施公司资本增加程序,但该公司并未增加注册资本。第二,程某没有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第三,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三年”,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要求。因此,不具有股东资格。
(2)公司如果增加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规定,第一,需要董事会拟定方案,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第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3)物业公司依法应该退还程某的2万元现金。因为,程某交付公司的2万元现金并非股款或者出资,本质上应当属于借款。因此,依法应当偿还。(https://www.daowen.com)
案例2参考答案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每10万元一个表决权,该规定合法有效。普通决议由代表1/2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作出决议。但《公司法》第43条,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该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2)2016年2月5日,林某召集董事会决议,罢免了孙某董事,改选温某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因违法《公司法》而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除职工担任的董事外,其他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本案中,董事会直接选举和罢免董事,超越了董事会的职权,依法属于无效。
(3)孙某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均遭到拒绝,孙某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资格召集股东会会议。孙某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8.5%,因此具备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资格。但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前提是,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以及监事会或者监事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股东才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
(4)林某私自将公司20万元出借给其朋友刘某,该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林某未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私自将公司20万元出借给其朋友刘某,因此,违反《公司法》规定。
(5)对于该借款,如果公司不予起诉追偿,孙某可以提起代表诉讼。第一,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第二,林某未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私自将公司20万元出借给其朋友刘某,且借款无法收回,给公司造成损失,孙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第三,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在公司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前提下。
(6)在3年多的时间里,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几乎年年亏损。孙某想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但没有人同意购买。在此情况下,孙某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第一,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本案中,在3年多的时间里,股东会始终没有形成有效决议和其他解决办法,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年年亏损。孙某也无法通过转让股权退出公司而解决矛盾,公司出现了僵局。第三,孙某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8.5%,符合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资格要求。
思考题
1.简述公司概念和特征。
2.简述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及缴纳方式。
3.简述股权的内容。
4.简述代表诉讼的特征、行使条件。
5.简述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6.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7.简述股份转让的限制。
8.试述股东会会议瑕疵及法律救济。
9.列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