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
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编制的,以公开说明商事主体财务状况的会计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的制作人应当依据会计账簿制作资产负债表,并在资产负债表上签名。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二)会计报表的披露
会计报表属于公示性的商事账簿,商事主体必须按法定方式予以披露。例如,现行立法规定了三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方法:(1)将财务会计报告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有限公司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20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2)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送会计报表,以接受其管理和监督。(3)公告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在立法上肯定了股东的查账权。但在操作上,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一是请人查账的费用问题,查账权可由股东行使,也可以请专业机构代为查账。原则上,其相关费用应由股东先行垫付。二是基于会计账簿的特殊性或隐秘性,立法上还对查账权作了目的的要件限制。不过,关于“说明目的”的内容以及何为“目的不当”,《公司法》未予明确。理论上,对股东“说明目的”义务不宜要求过严。股东基于自身利益或公司利益的目的均可主张查账。查账权限制的重点应在公司一方,即公司可以目的不当为由,拒绝股东的查账请求。参照国外的做法,公司可以拒绝查账的事由包括:目的不当,即股东不是为自身权利或为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而请求查阅;竞业禁止,即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竞业关系;违反保密义务,即企图将查阅的信息通报他人以获取利益,或者2年内有将查阅的信息通报他人以获取利益的情况;时间不当,即在不当的时间内要求查阅。比较而言,国外的做法实操性更强。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99条在规定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时对查阅账簿没有提及。在国外,股份公司的特定股东(持股数达到一定比例的特定股东),仍然享有查账权。只是相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股份公司股东的查账权有更为严格的限制。包括:其一,资格限制,即只有持股数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有权要求查账。其二,目的限制,即由权利人负“正当理由的”证明责任。例如在韩国,根据该国证券法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应由股东证明其请求的正当性。实践中,有股份公司小股东提出其有无权利聘请审计机构以及相关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就立法上讲,请人查账的前提应是有无查账权。如果没有查账权,则不存在请人查账的问题。
思考题
1.商事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2.商事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3.商事账簿的意义是什么?
4.商事账簿的种类有哪些?各有哪些作用?
5.商事登记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6.试述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