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由于破产清算是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来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但清算程序中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不仅债权人种类不同,人数也较多,如果让各个利害关系人分别行使自己的权利,势必产生无谓的争议与纠纷,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导致清算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必须要通过一个组织机构来使各债权人都有表达自己意思的机会,能够令众多的利害关系人在协商中达成合意,顺利完成清算。因此,债权人会议代表了债权人的团体利益,以会议的形式维护和表达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情况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这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https://www.daowen.com)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在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若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在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若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述事项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和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代表机关,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监督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不是必设机构,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如果没有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实施前述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