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的价值

三、商事登记的价值

(一)商人独立存在的价值

商人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其是社会的中坚,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如果无视这类主体的特殊性,而将他们的存在视为一般“人”的存在显然不符合社会的现实。如果要对我国商人的独立存在的价值作出小结,山东政法学院的倪浩嫣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点。

1.商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主体

对于我国商人群体和分类的实然,学界无须从资本主义国家商法典中找到理论依据。我国商人的分类也不是从固有商人、拟制商人或者一般商人、代理商人演变而来的,他们地位的取得不是依据资本主义传统商法典而得到确认的。我国商人的发展是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变革,在逐步放宽对商事领域的进入门槛和经营范围后自发形成的。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出现农村承包经营户,到1990年我国企业启动公司制改革,到1995年以后金融机构企业化改革,再到2000年后全面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我国商人从极少数发展到现在的900多万户,组织形式也日趋丰富、齐备。应该说,我国商人的形成和分类有其特殊性,其存在是实然也是必然。

2.商人的权利广泛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

如今我国商人除了特许经营的主体外,其营业范围十分宽泛,一般不受限制。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喜好投资,其商事权利广泛,并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做保障。

3.商人以营利为根本也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商人不论规模大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人的本质。国家鼓励人们创造财富。我国取消了对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农业税和管理费,意在鼓励更多的人自主创业,实现就业,而不是否认人们的营业性。商人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根本点正在于此。商人作为社会的主体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比如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保护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等社会责任。这也是一般民事主体无须承担的责任。

(二)商主体登记法律价值的统一性

由于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的价值主体具有共同的法需要,并且两者具有同向相关的价值实现机制——公示主义及其产生的私法效果,我们认为,在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中,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这两个价值是处于统一的、和谐的关系之中的。

1.商事登记的内容

商事登记的内容有多重含义。一是登记对象。商事登记法调整的商事登记多为商主体登记。但也有将商主体登记和商行为登记一并规定的立法例。例如,《澳门商法典》第6条规定,与商事企业主及有关之行为,须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及公布。二是登记类型。例如,在我国,商事登记包括公司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登记等。其中,企业登记依过程又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等。三是登记事项。每种登记有不同的事项要求。理论上,有将登记事项列为法定必须登记的事项。对此,当事人负有登记义务。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即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相对登记事项是在法定范围外,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登记的内容。例如,个体商人的字号,就为相对登记事项。有限公司股权的抵押登记,为任意登记。在我国,法定登记事项因登记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我国现行的工商登记实际上主要是一种主体登记或组织登记,以企业登记为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等。而其他登记,例如土地使用权登记、抵押登记等,则由其他机构办理。是否将所有的商事登记一并规定,由同一登记机关办理,是我国在制定商事登记法时值得研究的问题。实行大登记制度,对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统一执法尺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2.商事登记的程序

以企业法人登记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5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8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商事登记的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审查、核准(登记)和公开四个步骤。

(1)申请。商事登记申请属于要式行为,必须采取填表方式进行,其提交的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也可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审查。关于商事登记的审查,各国有不同的做法。一是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只对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至于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在所不问;二是实质审查,即要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三是折中主义,即登记机关有实质审查的职权,但没有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形式审查是国外的通行模式。因为,登记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或信誉、信息,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登记。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但实践中,我国的登记审查实行的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例外的做法。即由于商事登记工作量大,只是在当事人对登记事项有争议时,才进行实质审查。

(3)核准登记。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第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第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https://www.daowen.com)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在“放管服”的改革中,可以考虑引入临时登记制度以应对。例如,《澳门商业登记法典》第46条对基于疑问之临时登记有这样的规定:“无拒绝登记之理由时,如无法作出确定登记或基于性质之临时登记,则须作出基于疑问之临时登记。”该法第48条第3款还规定:“从属于临时登记之登记,在其所从事之登记之有效期内保持有效,但基于其他原因在此之前失效者除外;临时登记转为确定时,其从属登记亦依职权转为确定。”

(4)登记类型。

第一,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②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③组织章程;④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⑤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⑥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⑦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四,公示和证照管理。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