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的适用范围

四、《外商投资法》的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国务院在《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如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的过渡期内未变更的,给予6个月宽限期,逾期仍未依法办理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投资者在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在合营、合作期限内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同时,明确我国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执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