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内部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案例3:
宋某某曾系国能公司员工。宋某某与国能公司均认可劳动关系期间为2016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宋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4 500元。国能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后为宋某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关于年休假。宋某某称其未休过年休假,国能公司亦未支付过年休假工资。国能公司称通过春节期间多放假,照发工资的方式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时间。国能公司称因公司经营困难,2019年9月30日与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宋某某称国能公司实际并未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去仲裁时才知道国能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9月,因国能公司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并停发了工资,现认可双方劳动合同系国能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单方违法解除。
2019年12月2日,宋某某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一、确认2016年4月15日至2019年12月2日与国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国能公司支付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工资7 000元;三、国能公司支付2016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 412.8元;四、国能公司支付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延时200小时加班工资7 758元;五、国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 000元。2020年2月17日,房山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383号裁决,裁决:一、确认宋某某2016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与国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国能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 500元;三、国能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宋某某2017年12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 138元;四、国能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宋某某2019年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工资256.67元;五、驳回宋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国能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宋某某未就该裁决结果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均认可系国能公司与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不持异议。国能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公司经营困难,但国能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未依据法定程序与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国能公司应支付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仲裁裁决的国能公司支付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 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对该项裁决结果予以确认。关于年休假:国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宋某某休2017年12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年休假或已经支付宋某某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其应支付宋某某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核算,国能公司应支付宋某某2017年12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 724.14元。故对国能公司要求判决其公司无须支付宋某某2017年12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 138元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仲裁机构关于宋某某与国能公司2016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国能公司支付宋某某2019年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工资256.67元的裁决结果,一审法院不持异议,依法对上述结果予以确认。
国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国能公司主张其因经营困难,已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就其解除理由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国能公司主张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宋某某等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未就其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进行举证,亦未履行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及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一审法院认定其公司违法解除与宋某某的劳动合同,并判决其公司支付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国能公司主张已通过春节前后集中放假方式安排宋某某休年休假并提供员工加班调休制度等公司制度文件,宋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春节多放假系对加班的补休,因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国能公司已安排宋某某休年休假或已支付宋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对其公司此项诉讼理由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国能公司应当支付宋某某2017年12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 724.14元。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京02民终9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