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概述
1.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复议程序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的申请启动;(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3)行政复议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4)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功能
当下级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后,上级机关能够利用业务的熟悉、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等优势在短时间内查清事实、解决争议。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行政复议方式解决行政纠纷,比提起行政诉讼更经济。通过行政复议,能够促使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促进他们依法办事。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1.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范围,包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可以分为一般行政复议管辖和特殊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行政复议法》的第12、13、14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以下三种: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特殊管辖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特殊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复议的当事人或者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等。
(1)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③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④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者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两种方式:①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行政复议必须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3.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审理,同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过程包括:(1)送达申请书。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2)提供证据和答辩。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复议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