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

六、外商投资 企业投诉机制

为了推动解决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有关争议,在既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外,《外商投资法》专门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这是我国首次在基础性法律层面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方面的制度。《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健全中央和地方的投诉工作机制、完善投诉工作规则等具体制度、投诉处理过程中的外资权益保护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投诉办法》分别从总则、投诉的提出与受理、投诉处理、投诉工作管理制度和附则五章对《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就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

(一)可受理的投诉范围

《投诉办法》规定了可以提起的两类外商投诉:(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提起投诉申请协调解决(行政行为投诉);(2)相关主体可反映当地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可投诉的范围不包括申请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投诉(投资环境投诉)。

(二)适格投诉人

投诉人是否适格取决于所提起的投诉类型。如果提出“行政行为投诉”,则仅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才有资格作为投诉人,而“投资环境投诉”对投诉人的“涉外因素”没有限制。例如,《外商投资法》指出的商会和协会也可能提交由其成员提出的有关投资环境的问题,并向处理投诉的部门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具体建议。

(三)主管机构和管辖权

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投诉的特定部门或机构。商务部下设的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该中心负责处理商务部管辖下的外商投资投诉事项。

(四)程序性规则

《投诉办法》还针对外商投资投诉事项的提出和受理、投诉方式和时限、对结果持异议的救济渠道制定了特定程序及要求。例如,投诉人提交书面投诉文件,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五)投诉处理结果

作为一种准行政救济手段,投诉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促使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特定问题达成共识,而非作出某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根据《投诉办法》的规定,如果主管机构试图通过斡旋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在投诉人有资格提起投诉且所提起的投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只有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达成谅解(例如和解协议)时投诉处理结案。如此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投诉人此后违反协议的,可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