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 个人独资 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个人企业”“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企业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历史最为古老、结构最为简单、至今仍广泛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生产力不发达、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的时代,个人投资并亲自管理的独资企业占据着社会企业形式的主导地位。但这种企业形态仍处于初级阶段,它的所有者与控制者为同一主体,所有者既承担投资风险,又从事经营管理,企业规模的大小取决于企业主所拥有的私人财产的多少。[6]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组织结构简单,经营范围多局限在一定的地理范围之中。伴随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信用制度的出现、股份公司的产生等历史条件的变化,个人独资企业逐步退出了主导企业的行列。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创立简易,决策迅速,管理方便,非常适合在饮食服务、商业零售、修理装配、科技咨询等领域存在。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后两者均须由2个以上的成员组成,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1人。目前,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排除了法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的投资者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又是企业财产的经营者,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集中于投资者一人手中。这与公司、合伙企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企业主个人所有,企业的财产和企业主的其他财产并没有实现分离,因此,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企业主必须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仅是一个经营实体,虽然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但这种名称仅为企业主本人专有,对外使用该名称并不表明独资企业具有独立于企业主名义之外的法律意义。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与个人独资企业非常相似的一类经营体是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所谓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目前,我国大多数个体工商户由一人投资经营,自担风险,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是有显著不同的。

1.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法律无特别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但对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许多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两者的组织形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而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3.两者的经营权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管理企业事务的方式也多种多样,而个体工商户大多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4.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即可。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是依据1987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以后,有部分个体工商户逐步改制为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这既有利于对企业的管理与规范,也有利于它们的发展。但是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例如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或者只是从事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社会生活中依然广泛存在,如何处理仍是需要继续考虑的问题。2011年,国务院颁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2020年颁布了《民法典》,亦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类民事主体予以确认。因此,当前我国市场中并存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两种较为相似的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