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请求权解释框架

(四)构建请求权解释框架

本章通过介绍请求权理论的历史流变、德日“课以义务之诉”中的请求权审查要件,以及阐述了引入请求权理论可以适当克服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的影响以及回应给付行政的兴起,阐明了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的借鉴价值。

除了请求权理论本身具有的可采价值外,在我国,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也对合理“吸收”请求权理论作出了有益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李国秀案”中作出了有益尝试,将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作为起诉要件之一。学者和法官们也通过引入请求权和保护规范理论,研究了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和行政强制中的第三人权益保障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张月仙案”提供的素材同样为请求权和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提供了一个更为深入的情境。在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中,因无法在具体的条文中检索到法定职责,通过返回“总则”,在规定行政主体权责范围的“组织规范”中能否解释出存在相应的法定职责?借助这样一个问题契机,本文在“张月仙案”中引入主观公权利与保护规范理论,对履责之诉的审理构建请求权解释框架,对于该案具体的法定职责进行详细推导和论证,可以说,“张月仙案”对于在撤销诉讼逻辑惯性下形成的以行政行为违法性为起点的审理思路,转换至在法定职责认定标准下同时考察原告是否享有请求权的审查规则,提供了一个整序公法权利观的案例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