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追寻行政行为理论创设背后的法治国理想
在从事行政行为理论研究的学者队列中,赵宏教授探索时间之长久、研究成果之丰硕、理论阐释之深刻,无疑是当之无愧的领军人物。早在2002年,赵宏教授便完成了以《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研究》为题的硕士学位论文,初步奠定了行政行为理论这一研究方向。随后,其赴德系统研习德国公法,于2005年完成了其博士学位论文——《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以德国法为基础的分析》,并于2007年以博士论文为主体出版了第一本学术专著《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据我了解,该著作也是到目前为止唯一一部专门、系统论述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专著,其学术价值可见一斑。赵宏教授秉承“博士论文并非一个人学术生涯的终结而只是开端”(515)[19]的认知与期许,将视野进一步拓展至整个行政行为理论领域,借助此“阿基米德支点,撬开德国行政法的洞门”(515),揭示德国行政行为理论的亘古血缘及其演变。2012年,第二部专著《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20]付梓,最终完成对德国行政行为理论这一知识景观的巡礼。从2002年的初登学术之殿堂,到2012年攀上其第一个学术研究高峰,可以说,用“十年磨一剑”来形容赵宏教授的科研之路最贴切不过。
正如法学家翁岳生所言:“行政处分(行政行为)是一种为法治国之建构而提出之‘目的性创设’,吾人于掌握行政处分之概念时,必须追本溯源以人民权利在个案中是否受到侵害及是否有保护之必要加以决定,而不得降级以概念或文义做解释之惟一依据。”[21]“唯有了解作为制度起点的目标追求,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制度外化的具体问题,才能够获得对该项制度足够清晰的认知和相对准确的判断。”(160)易言之,欲全面、准确认识德国行政行为理论,则必须了解理论奠基者所作的“目的性创设”。因此,为了改变时下学界对于行政行为理论研究“自说自话又难以自圆其说”的混乱局面,赵宏教授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创设者——奥托·迈耶的思想巡礼进行“知识考古”,向读者展示了现代德国行政行为理论滥觞与发展的知识景观全貌。而行政行为理论背后的“精神支柱”亦成为赵宏教授首要、着重论述的内容。
论著花费整整两章(第二、三章)内容,专门阐述了德国法治国思想的兴起及其对行政法的浸染,并将迈耶构筑以实现法治国为目的的德国行政法理论的过程娓娓道来。如书中所述,“最初的法治国是19世纪的市民阶层为对抗专制国家而提出。”(17)国家要限制公民权利及自由必须要以人民议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这一观念与绝对军权统治下的警察国思想迥然相异。在崇尚法治国理念的迈耶看来,“法治国就是经过理性规范的行政法国家”(19)。因此,迈耶在设计德国行政法学的伟大蓝图时,提出“依法律行政”,为“原本仅限于简单的资料累积,并无任何目标和价值导向的德国行政法注入了法治的内涵和方向”。(19)一旦确立其精神内核,以司法制度为蓝本建构起一个系统完整的法治国家的行政法总论就显得水到渠成了。因而,从法国舶来的行政行为概念“经由迈耶的重塑,被彻底浇筑了法治的内核”(49)。行政行为理论亦因迈耶的目的性创设而焕发出强大而持久的生命力。因而可以说,当赵宏教授将德国法治国思想及迈耶建构以法治国为目标的行政法的过程条分缕析地阐述完毕之时,其论著对于德国行政行为理论的诠释也就成功了一大半。
从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来看,相较于奉行便宜的拿来主义作简单的概念剪切拼凑,这种知识考古式的学术探索虽然“笨拙”、费时,但却最能驱散认知迷雾,揭示真理的本来面目。“学科的真正发展和进步决不能仅仅依赖于功利主义者的雄心和实用主义者的巧计,它需要扎实的铺垫和辛苦的累积,需要反复的推敲和认真的锤炼,更需要诚恳谦卑的态度和坦然接受批评、积极修正谬误的勇气和决心。”(51)毋庸置疑,赵宏教授这段话对于我国这样仰赖外国法移植与继受的法治后发国家来说,有偌大的警示、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