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法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
2026年02月09日
二、内部
行政法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
联邦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程序、行政组织以及司法审查创设了一套默认的体系。需要在行政程序法之下,努力理解内部行政法的地位和定位。当认为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施加的外在约束时,其标志就是联邦行政程序法。但我们将在本部分论证,这种认定误读了围绕联邦行政程序法制定展开的长达十年的争论,也误读了行政程序法。
联邦行政程序法源于行政改革的努力,内部行政实践和组织在这场改革中占据了中心地位。这些改革承认了当时内部行政法的存在范围,以及通过强化总统在行政中的作用,增强了协调和一致的可能性。联邦政府组织了两项先驱性的调查,在促使行政程序法形成中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一项调查由总统行政管理委员会(President’s Com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承担,通常将该委员会称为布朗洛委员会(Brownlow Committee),另一项由司法部长行政程序委员会(Attorney General’s Com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承担。这两项研究都认识并颂扬内部行政法的美德,强调内部法对于提升行政分支运作和治理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地,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立法史所表明的结果,这部法律本身清晰地允许内部行政法的持续作用。虽然相较于此前或此后的任何一部法律而言,联邦行政程序法确实都创设了更多的外部行政法,但其试图在该法设定的空间内,承认和保留内部行政法的空间,并令其得以持续发展。[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