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角度

(一)事实角度

事实角度的行政不能,即是狭义概念中的行政不能,主要是指意志外客观事实导致行政主体实质不能作为。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各种突发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如在盐城阜宁突发的强冰雹和龙卷风双重自然灾害,造成99人遇难。[53]在当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气象部门不能准确预测像突发龙卷风这样的自然灾害,客观条件不具备限制了行政主体的能力的发挥,行政主体就置于实质不能作为的境地。其次比较常见的就是行政行为赖以作出的重要证据材料毁灭或缺失,如A县消防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赶赴现场,认真做了现场勘查及调查访问工作。因救火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没能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的物证,A县消防主管部门对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仍不能认定火灾发生的原因。因为有价值物证的毁灭导致消防机关不能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原因,消防机关就属于行政实质不能作为。同样地,在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B市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刻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组织人员对逃离车辆进行追缉,但肇事逃逸车辆的抓捕未果致使交警部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亦属于实质不能作为的情形。[54]最后,事实不能还常见于危险防止型行政行为中,这其实在上文行政主体未有效履职中也有所讨论,在危险防止型行政行为中,只要行政主体及时赶到案发现场,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作为,但当时的客观事实状况已超越行政主体人员尽最大能力掌控范围,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不可能具备其他专业领域的高端技术知识水平,此时,行政主体的行为同样不能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综上,在突发自然灾害,重大证据材料毁损灭失,危险防止型行政作为中行政主体已积极作为,最终出现行政主体实质不能作为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行政主体不作为。不过,笔者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从事实角度引发的不能仅是从绝对客观事实角度去判断,需要结合行政主体及其人员的主观因素。在突发自然灾害,重大证据材料毁损灭失以及危险防止型行政行为中,对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因素考虑程度是依次递增的,尤其是在危险防止型行政作为中,尽管客观事实因素仍是主要考量对象,但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主观意志因素也应当是不容忽视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