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诉帕克案:旧城改造式的商业开发

(一)伯尔曼诉帕克案:旧城改造式的商业开发

在1954年的伯尔曼诉帕克案中,[66]法院首次明确说明征收条款中的“公共用途”等同于“公共利益”,只要符合“公共目的”的要求,就并不违宪。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议会于1954年通过了《哥伦比亚开发法》(Columbia Redevelopment Act)[67],该法试图收购城区内危害安全、健康的破败区,并予以重新规划和改造。本案原告拥有的一家小型商店并没有达到破败不堪的程度,但由于位于整体建设规划区内,因此被一并征收后转给私人公司管理。伯尔曼起诉到地区法院败诉后,最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审查征收法案的合宪性。他认为改造贫民窟的征收行为和创造和谐、迷人的社区而进行的征收行为应当被区分;他的房屋并不破败,并不会对公众健康、安全构成威胁,同时房产被征收后将被私人公司进行管理,这并不满足“公用”的要求。[68]

法院判决征收行为并不违宪,并从两个角度进行了大开大合的论证。首先,公共福利的概念相当广泛,既可以是精神价值,也可以是物质价值;既可以是艺术审美价值,也可以是金钱价值,因此,议会作出的改造决定符合公共目的。同时,一旦公共目的成立,选择何种路径去实现这一目的则是议会的权力:可以交由政府部门完成,也可以委托给私人企业来完成,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政府部门的开发才是促成社区公共目的的唯一途径。其次,虽然伯尔曼的房屋并不破败,但整个社区应当被当作整体去考量,要改善整个社区的环境状况,必须整体统一规划。(https://www.daowen.com)

概括而言,法院在该案件中基于极其宽容的立场认为只要符合“公共目的”,就满足“公共用途”的要求;而商业利益并非完全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列,相反,还有可能成为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而通过何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则应由议会裁量,法院不应过多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