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内部法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来进行改革和废除。一直以来,因内部法是规定与国民无关的行政内部的事项,是具有训令性质的法,对其制度的改革和废除历来都不被关注。[73]但是,因为内部法是为了达成外部法的目的的法,故必须一直不断地关注外界环境的变化,为了能够合理地进行行政运营而不断制定修正。
行政机关的权限虽然是由国家行政组织法以及各省各厅的设置法所规定,但至于其权限的行使,必须要各省各厅与作为国库大臣的大藏大臣进行协商,必须获得其批准的情况不在少数。而且,没有既重要又不需要财政的支持的事项,所以在该情境下,各省各厅的权限在事实上是被握在大藏大臣的手中的。内部法的规定是在大藏大臣握有预算核定权,具有强有力的权威的背景下,为有效地进行财政统制而制定整备的。无论是众议院、参议院还是最高法院,都服从于此财政统制(财政法第20条第2项、第31条至第34条,会计法第2条、第18条、第46条、第47条,国有财产法第10条、第11条之二、第12条、第31条,物品管理法第12条等)。在以权力分立为原则的宪法之下,为什么会容许存在这样的内部法呢?这是为了确保宪法第9条的和平主义。[74]就像其制定理由中明确表示的那样,明治宪法将财政权视作行政权的专有权限而不容许议会置喙,不让议会阻碍行政运营。[75]这就是在国民不知不觉间做好战争准备并实现战争的原因。因此,日本国宪法规定,财政权必须牢牢握在国民的手中,行政权则以财政为媒介被放置在了国会的控制下(宪法第38条以下)。[76]由于这个国会中心主义的财政政策,为了使财政无时无刻都能够在国会的统制之下,必须能够时刻把握财政,有效控制财政。(https://www.daowen.com)
法律和预算是形影相伴的[77],由国会把握财政权限对监督法律的施行是非常有效适当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要立于大藏大臣的控制之下,这是为了保障宪法最重要的原理——和平主义而不得已为之的。然而,这样的内部法的规定,实际上,与分离财政权限和行政权限并想要防止行政权优位的宪法意图恰恰相反,它比起旧宪法更强化了大藏大臣的权限,也更招致了行政权的优位。[78]这是因为,虽然宪法已被改为与民主政治相称的宪法,但内部法却没有按照政体的变化进行修改。国会为行使立法权,在众议院、参议院分别设置法制局,明明放置了国会图书馆、专门委员、调查员、事务局等,然而却完全没有行使财政权限的组织,这就是国会把宪法上规定本应由其行使的财政权限委托给内阁行使的原因。国家政策规划局、预算局、财政控制局、会计检查部局,虽然同旧宪法下的行政组织一样,但若没有将它们改为国会的附属机关,就不能实现从行政权中分离财政权限并使其成为国会的专有权限这一煞费苦心才改定的宪法的要旨。[79]上述情况也是因为没有意识到内部法的规定必须随着宪法的改变而改变,疏于修改才导致的。
理论上,内部法虽是外部法的附属物,但如果内部法与外部法不相适应,外部法的意图是无法实现的。除非向行政导入在民间进步发达的、为实现经营管理而采用的合理技术,否则内部法是绝对不可能改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