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有限度吗?

三、比较有限度吗?

赵宏教授引用“目的性创设”来重新述说德国行政行为理论的努力精巧而不失深刻。如前所述,行政行为理论在德国的延展并非仅限于抽象层面上概念的自我构造,其背后的法治国追求在今日看来更是颇为值得玩味。撇开精巧的知识考古过程,《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在述说行政行为教义学背后的“目的性创设”过程中,还埋藏着一个理论野心。该野心可以被表述为如下提问:抛开价值追求的比较是否可能?或者更具体地说,以德国行政行为理论的历史演变反观我国行政行为理论磕磕绊绊的“继受”,比较的方法是否存在天然的限度?

尽管副标题是“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但赵宏教授在全书几乎每一章都不忘把当下中国的行政行为理论纳入对比和批判之中,其核心的批判点在于,在中国行政法理论和制度设计中,“行政行为”是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庸俗概念,因此失去了其作为一项制度应有的独特内涵,无法真正撑起行政法理论体系,遑论构建一条包含价值立场的历史脉络。换言之,“价值的遗失使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在中国学理中降格为一般的学术概念”[6]。基于这一判断,可能的分析路径有两条:一是传统的比较法路径,既然我国的行政行为概念体系及其理论缺少像德国那样立足于法治国的“目的性创设”,那么,当下中国的理论和制度构建便应围绕类似的“目的性创设”来展开,否则,比较便毫无意义。二是出于本土资源的比较法路径,德国行政行为理论固然可以作为镜鉴,但对其进行梳理和阐发的主要目的在于突显德国理论与众不同的制度历史背景,突显我国行政行为概念体系的与之不同,而这种不同并不涉及价值判断,甚至意味着无从比较。(https://www.daowen.com)

那么,赵宏教授对此的立场和观点是什么呢?就文字而言,《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似乎隐含着敦促之意,如在开篇便点出中国法律继受以及继受不足问题,尤其是在不少章节的最后部分,这种敦促之意尤为明显,即敦促中国行政行为理论通过关注法治国背景而走上正本清源之路,实现概念的净化,避免“画虎不成反类犬”。[7]但是在涉及具体制度时,赵宏教授也不时提醒读者,她的意图绝非简单说明“彼优我劣”[8]。而纵观全书,字里行间又时时彰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自为一脉的独特性,该独特性表现为大陆法系常见的体系化构建,更表现为奥托·迈耶式法治国追求嵌入其间,由此树立起一定的效仿门槛。在笔者看来,《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的理论野心并不在于调和这两种路径之间的矛盾,而在于对这一矛盾的递退呈现:既然我国行政行为概念体系及其理论并非源自法治国的价值追求(继受不足),那么,当下和未来的行政行为理论研究,如效力内容研究等,何必再将征询的目光投向德国一脉?退一步说,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德国行政行为教义学的某个部分或能带来启发,那么,这种启发之下的比较究竟是在比较其背后的价值追求,还是在比较某种解决问题的教义学技巧?再退一步说,如果教义学技巧的比较尤其是借用,能够为法官乃至立法者解决某个问题提供充分论证的话,又是否会因缺失了法治国这一价值内核而导致我国所谓的教义学体系发展得愈发畸形?这三层追问实则在某种意义上表明,在法学领域中,跨越时空的比较难免是有限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