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大陆法系地域均将全面调查义务作为行政机关的普遍概括义务
2026年02月09日
(一)主要大陆法系地域均将全面调查义务作为
行政机关的普遍概括义务
主要大陆法系地域均将职权调查主义作为行政调查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人民权益,以及遵守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正确执行法律的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查明事实,不能仅限于行政相对人的事实主张和所举证据,故行政程序中行政调查采职权调查主义,是主要大陆法系地域的通行做法。《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4条同样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事实,行政机关决定调查的方式及范围,不受参与人提供的证明以及证明要求的限制;行政机关应顾及一切对具体案件有意义的情况,甚至是有利于参与人的情况。《日本行政程序法》虽未涉及表明职权调查的条款,但其理论通说同样认可行政调查应当适用职权调查主义,并且认为行政机关的一般调查义务是《日本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前提,“行政厅可以自行收集为作出决定所必要的事实。也就是说,行政厅具有调查义务——职权探知主义。《程序法》是以行政厅的一般调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11]。诚如前述,从职权调查主义的规定中将导出行政机关的全面调查义务,故在上述对职权调查主义进行了概括规定的法域中,全面调查义务是行政机关的普遍概括义务,行政机关在所有行政领域中的行政调查均应遵循之,法院可以依据职权调查主义条款对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全面调查义务进行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