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法与政治文化

(三)内部 行政法与政治文化

这些改革有可能加强内部行政法。然而从根本上说,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法院对内部行政法的抵制,根源在于对行政治理的不信任,通过司法审查来约束内部法的努力,整体上同法院在更广泛意义上对行政法的发展相一致。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俘获的担忧,以及对不受约束的行政权的宪法关切,驱使法院在过去50年间,扩张了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和程序约束。[373]近年来,司法对行政的不信任变得愈益明显,有多位大法官援引“日益扩张的行政国家……带来的危险”[374]和行政“僭越权力”[375],来证明拒绝尊重行政决定的正当性。

但对行政机关的不信任绝不限于法院。国会已在监督听证会上反复强烈批评行政机关,并提出了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更严格审查的法案。[376]最近许多对行政机关的政治攻击都有明显的党派特征,并似乎经常因共和党对奥巴马政府创议的反对而推波助澜。[377]特别考虑到,目前在国家制度架构中行政机关有着完好的建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至关重要的是,不要去夸大对国家行政的敌对程度。[378]尽管如此,反行政的文化基因在美国政治文化中还是有深厚的源流,[379]并且在2016年总统大选周期中,也凸显政治层面对行政的反感。普遍针对的不仅是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还有行政机关本身。从这个视角看,内部行政法的观念存在矛盾。内部行政的力量在以一种无原则的自我扩张方式行事,而对于维护权力分立和法治而言,外部约束则不可或缺。[380]

因此,为内部行政法保留空间,要求的不是政治或司法改革,而是更深层次的思想和概念转型。必须承认内部行政的法律性质,以及内部行政在维护法治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反过来需要认识到,只有能外部执行的才是法律,这是错误的观念。[381]还需以更直接的方式,从法律和政治层面,承认行政机关的必然存在以及行政机关的合宪性。因为一旦我们承认生活在一个行政的世界里,对内部行政法的需要就变得明显。简言之,要对内部行政法予以欣赏和保护,就必须欣赏与肯定行政政府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