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尼县诉哈斯考克案:经济转型式的商业开发

(二)维尼县诉哈斯考克案:经济转型式的商业开发

从严格意义上讲,该案件并非“广义”解释的典型代表;相反,该案件甚至还是相对坚守“狭义”解释的代表性案例。[69]但该案的重要性在于明确回答了当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混杂在一起时,征收行为合宪与违宪的区分标准,这对准确理解和运用“公共用途”、“公共目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大有裨益。

2001年本案原告维尼县为了本地区的经济转型,改变产业结构,特开展“尖端计划”,征收都市机场附近19块土地。[70]项目共需1300英亩(1英亩约等于4047平方米)土地,政府通过前期的协商购买和后期的征收程序获得了超过1000英亩的土地,但是仍然有19块土地的所有者拒绝政府的征收行为,认为该征收行为违宪。案件最后由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审理,并判决维尼县的征收行为违宪。

“尖端计划”是一项旨在通过经济转型而增加就业、税收,改变产业结构的方案,但哈斯考克等人认为虽然该项目能带来一定的公共利益,但私人主体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一般公众,公共利益只是私人利益的附属品而已。因此,本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便是:当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混杂在一起时,如何判断征收行为的合宪性?密歇根州最高法院承担起了回答这一问题的重任。(https://www.daowen.com)

经过归纳、分析和总结,法院得出了三条标准,认为只要满足任意一条,将征收的财产转让给私人开发就依旧满足“公用”的要求:第一,创造公共利益的私人企业因“极端的公共需要”要求政府征收土地;第二,政府将征收的财产转让给私人主体后,该财产仍然受到公权力机关的监督;第三,政府的财产征收行为本身就满足了“公用”要求,无须通过该财产的最终受让人(私人主体)来实现公共利益。[71]

本案在判断商业开发与“公共用途”的关系时已经从大开大合的论证走向了精细化,商业开发并非完全与“公共用途”水火不容,只是要满足特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