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题的提出

(三)问题的提出

虽然法院在上述争议焦点中支持了苏嘉鸿的主张,但证监会的答辩至少为我们提出了两个值得进一步研讨的问题:第一,当有关会议记录和其他涉案人员询问笔录均显示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证监会未对殷卫国进行调查是否违反全面调查义务,或者说当多种调查方法都可以查明事实时,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调查方法裁量权,法院如何审查此裁量权的行使是否违反全面调查义务?第二,证监会认为即使找到了殷卫国,其也可能不配合调查,这是否能作为免除证监会全面调查义务的理由,又或是否还有其他事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行政机关的全面调查义务,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应当如何把握?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人民法院正确审查行政机关在行政调查中是否尽到全面调查义务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

然而,我国现有研究多呼吁加强对行政调查的概念与性质等研究,[5]而对行政调查应受全面调查义务拘束这一规则背后的法理研究则仍显不足。故本文拟借“苏嘉鸿案”所反映出的上述问题,阐明全面调查义务的法理基础、适用范围和司法审查标准等,以期对正确适用全面调查义务,规范行政调查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