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行政活动的増多

(三)私 行政活动的増多

行政在形式上不仅作为公权力的主体进行公行政活动,而且作为私人的行政,依据民法、商法的规律进行活动的场合也在不断增多(公共服务合同等)。[9]在这种情况下的行政活动内容中,其追求的公共目的、作出的公益性决定,以及共享或互相参照的信息(行政网络化)等,都可作为各自行政主体决定的依据,并引入到各个行政主体所设置的制度框架之中。针对上述现状,今后的不服申诉要如何去对应日益增显其重要性的异种混成型(heterogeneous)活动的问题,应值得我们去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