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 语

四、结 语

综上,赵宏教授在论著中不仅全面、准确介绍了德国法上的行政行为理论,深入挖掘了其背后的亘古血缘及作为精神内核的法治国思想,同时亦引介了国内尚未熟知的一些新型行政行为,客观阐述了近年来行政行为理论在德国遭遇的诸多挑战及其采取的应对措施,表达了对行政行为理论未来发展的乐观期待。以上知识性内容为我国的行政行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智识素材。不仅如此,论著同样兼具深刻的思想性,以精湛的比较法研究技艺,借由德国行政法理论这面镜子对中国行政行为制度作了入木三分的反思,并提炼出相应的启示与展望,字里行间尽显对中国问题的现实关怀。毋庸讳言,知识性内容必然因时间的推移而被更新换代,如在今天看来,我国学界对行政合同、行政承诺等的理解已比论著中的相关描述更具实效性;然而,论著所展现的“十年磨一剑”的学术态度、客观中立的学术立场、巧妙的比较法研究进路以及对中国问题的热切关怀等思想性内容绝不会因时间的流逝而失去光彩。因此,我非常愿意向读者推荐此论著,同时也期待赵宏教授能在若干年后续写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的新发展!

(特约编辑:叶敏婷)

【注释】

[1]沈广明,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2][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7页。

[3]参见杨海坤、蔡翔:《行政行为概念的考证分析和重新建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4]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5]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1页。

[6]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7]有多位学者对此四种学说作了概括,虽然个别表述不同,但其观点基本一致。参见徐崇德等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178页;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253页;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3-135页;等等。以张尚鷟先生的观点看:最广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一切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广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为的一切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各种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为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具体的人和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相当于具体行政行为。

[8]参见杨海坤、蔡翔:《行政行为概念的考证分析和重新建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9]可进一步阅读叶必丰:《行政行为的分类:概念重构抑或正本清源》,《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10]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概念之科学界定》,《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11]叶必丰:《行政行为的分类:概念重构抑或正本清源》,《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12]参见许宗力:《行政处分》,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81页。

[13]叶必丰:《行政行为的分类:概念重构抑或正本清源》,《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14]杨海坤、蔡翔:《行政行为概念的考证分析和重新建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5]朱新力、高春燕:《行政行为的重新定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1期。(https://www.daowen.com)

[16]沈岿:《行政行为公定力与妨害公务》,《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17]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18]参见江利红:《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3期。

[19]本文多处引用所评书作品的相关内容,故采用文中夹注作品页码的方式,引用作品均为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0]该专著亦是本文所述评作品,为表述方便,下文将其称之为“论著”。

[21]翁岳生:《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5-56页。

[22]王珉灿:《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页。

[2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页。

[24]参见[德]巴杜拉:《在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中的行政法》,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12页。

[25]朱新力、高春燕:《行政行为的重新定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1期。

[26]例如,《行政程序法》第2条、《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中有“行政厅的处分”的概念,这个概念和学术上的行政行为几乎是相互对应的,但也存在并不一致的地方。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27]参见陈越峰:《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本土生成》,《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

[28]参见赵宏:《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法学家》2013年第5期;赵宏:《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体系化均衡》,《交大法学》2014年第1期。

[29]参见朱芒:《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

[30]参见朱芒:《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

[31]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译本序,第2页。

[32]高鸿钧:《比较法研究的反思:当代挑战与范式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