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中,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有着不同于其他行政不作为案的特殊意义。2014年2月11日,寿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收到了王顺升提交的请求责令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市政府在调查核实后于同年4月4日作出〔2014〕第009号《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本机关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了你村村民王顺升提出的《责令洛城街道褚庄村村委会公布村务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依法向王顺升公布有关村务信息。特此通知。”并于同日向褚庄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市政府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但至本案庭审时,褚庄村村委会并未就王顺升申请事项向其公开。王顺生遂以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及时履行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职责。在裁判结果中有这样一段表述,本案中市政府从形式上已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布有关村务信息,似乎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是,由于该《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既未明确具体内容,更未明确具体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实际上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原告等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迟迟得不到落实。[2]归根结底,寿光市人民政府虽然形式上有所作为,但实质上未全面履职的行为最终仍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其实关于行政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研究,在学界已在理论层面进行了探讨[3]。虽然在此前的司法裁判中对此类行政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亦有涉及,但在司法实务界作为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对其他各级法院予以指导,尚属首次。笔者认为,王顺升案的意义在于,这是进一步从理论迈向实践,如果之前的探讨还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的分析,强调对行政主体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行为的认定,那现在就必须带着理论的工具去司法实践中对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的此类案件进行检验,在丰富完善理论的同时,指导并服务于司法实践也同样重要。笔者在此文中将分析归纳行政主体常见的几种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力求从实证的角度去阐释和补充行政不作为理论,在督促行政主体全面履职的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针对此类隐性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供救济的渠道。(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