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问题的行政法学体系化建构
“法律并非单纯的感情宣泄,它并不能仅依赖某种价值内核而独立存在,仍需要一整套规则系统来表达和践行这种价值判断和精神内容。”(79)因而,迈耶在创设完毕行政行为理论之后,顺理成章地在其《德国行政法》中建构起一套逻辑缜密、条理清晰的行政法学体系。此作业以法治国为精神内核,以“行政行为”为概念工具,以法释义学方法为支撑,以“行为规范——权利救济”为框架,构筑了涵盖国家警察高权、国家赔偿、特别权力关系等内容的一套完整的行政法学总论。该体系化建构并非形式主义者的奇技淫巧,徒有其表,严密的技术性与逻辑性使其“拥有超乎寻常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它就像脱离了设计师的机器一般可以自行运转,绝不会因为宪法、政策的更迭而变化无常。它的自我运转完全可以达到同样使行政服从于法律治理的构想。正因如此,迈耶在其《德国行政法》第三版的序言中自信满满地写下,‘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80-81)。
在论著第五章中,赵宏教授通过挖掘、分析行政行为概念在体系化建构中肩负的原初规范作用,向学界展示了行政行为的价值多样性,并希望德国法上的体系化思考能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赵宏教授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蔚为大观的法律移植浪潮使我国行政法构成趋于完整,但继受源头的杂乱致使“行政法学体系不协调和逻辑不周延的恶状已经越来越显现”(84)。因而,现阶段需要对行政法学作整体性反思,进行体系化整饬,以发挥“稳定自足的学科体系应具备的积极功能”(86)。赵宏教授对行政法学体系化的思考不止于此,其于2013年、2014年连续发表两篇文章,从体系化建构的功能,基本原则、抽象概念、法释义学三项要素,以及体系化均衡等层面作了深入探讨,为我国行政法体系化建设提供了宏伟蓝图及宝贵的智识素材。[28]
体系化建构的完整性与自洽性标志着一门学科的成熟度,我国的行政法学在经历了近三十年跌跌撞撞、拼拼凑凑的成长后,亟须这种体系化思维对其进行学科的“再造”,因而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构建这一命题具有强烈的现实需求与深刻的历史意义。就目前来说,赵宏教授对此论题的思考主要站在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若能以本土化视角对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建构作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研究或许更有裨益。例如,已有学者对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构建中存在的困境与可能的突破方向作了研究。朱芒教授指出,中国行政法学至今仍未完成理论的体系化有三方面原因:[29]第一,理论上缺乏统领性的抽象概念;第二,既有概念无法有效回应学科发展中出现的“行政程序”“行政规制”等新问题;第三,既有法学方法的形式框架不能容纳现代行政所需的政策目的,此问题主要表现为以抽象概念统摄的行政法总论与以行政任务导向的各分论之间的紧张关系。对于第一个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后已将理论上半抽象[30]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因而通过赵宏教授提出的“知识考古”式的研究,抑或可以科学重构“行政行为”概念,使其在体系化建构中承担与德国法上那样的统领性角色。然而,对于第二、三层困境,作为公法典范的德国行政法近年来遭遇着相同问题:“行政合同”“行政程序”等新事物不断冲击着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德国公法体系,总论的“一体化功效在面临现代行政的变革时日渐不稳”(456),都市计划法、环境法等许多新行政领域的勃兴消弭了总论的统领性。因此,在尚未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有新问题不断凸显的当下,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必然任重道远,感佩及期待赵宏教授及其他法学人“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在此领域持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