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缘起和思考进路
作为欧陆传统行政法的核心范畴,“行政行为”(Verwaltungsakt)仿佛有魔力一般,在很长的时间内吸引了我大部分的学术注意力。关注这个主题最初源于,自本科学习行政法时起,老师便郑重交代,行政行为是欧陆行政法学的基石。但其何以成为基石?其基石作用又如何贯穿于学科的所有环节?这些问题无论是在教科书中,还是在授课老师那里,都无法获得明确答案。在我读书的时代,行政行为已经被视为融贯所有行政方式的上位概念,占据学科的重要位置。但与此前和此后学界为其所投入的可观学术努力,以及为其所赋予的核心学科位置不相匹配的是,这一概念在中国行政法学理中,不仅未体现出成熟的教义学内涵,甚至连清晰的轮廓都不具备,更不用谈及对整体学科的统摄作用。学界围绕这一概念范畴的宽窄限定、类型划定的争议已经太多,但这些争议似乎除了制造更多的理解障碍和理论谜团外,对于本质问题的澄清并无太大助益。鉴于此,我能够想到的更有益的研究进路,就是避免无谓的概念之争。将此概念回溯至它得以生成的法秩序背景下,通过观察其历史嬗变以及与其他制度间的纠葛关联,从而使其意涵和价值自然而然地浮出水面。我一直都有种确信,就是如果放弃对概念范围宽狭的撕扯,而将这一概念放在其原来的法秩序背景下予以细致还原,或许我们反而能够更准确地把握其概念范畴,更清晰地明了其价值意义,更客观地评价其学科地位。(https://www.daowen.com)
在此思路下,我选择将行政行为放在德国整体的行政法秩序之下进行脉络挖掘和知识考古。而选择以德国法为背景,除了个人的知识背景外,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尽管行政行为的概念最初是由法国法所创造,但它却是凭借德国学者的艺术性再造,才真正开始大放异彩,并一跃成为欧陆传统行政法中当之无愧的“阿基米德支点”。德国行政法历经百年发展出最完备、最成熟的行政行为教义学,也因此将行政行为的功能意涵挖掘和发挥到极致。这种“理想类型”对于我们考察和评判这个概念体系显然是再合适不过了。作为法律继受国,我国在这一领域同样受其影响。也因此,以德国行政行为理论和制度实践作为观察和比对样本,能够很好地凸显两者间的差异,映射出我国学理存在的问题,并启发我们思考我国学理进化的可能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