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法设置的“不服申诉制度”(Administrative Law avant la lett...

(二)自主法设置的“不服申诉制度”(Administrative Law avant la lettre/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

学校为了达到其教育目的而对学生施行的处分,不应适用《行政不服审查法》(新《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8号)。对于上述处分行为,旧《行政不服审查法》也没有规定个别法令以及特别的不服审查制度。以2004年“国立大学法人化”[13]之前的国立大学为例,法律法规层面不存在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行为的不服审查制度。但是,就设置不服申诉制度的规则来看,不应仅限于法律法规的国家层面的实定法,如果我们跳出这一桎梏的话,就会发现,上述不服审查制度中还应包含国立大学制定的校规和规章等广泛的“自主法”。现如今,随着国立大学法人化的全面推进,虽然已不存在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例如国立大学的开除学籍处分与私立大学一样,应视为在学合同的单方性解除行为),但是仍存在相应的不服审查制度。因此,在国立大学专门职集团与部分社会相当的情况中,出现了“新行政法”(译者注:与传统行政法相区别,或者说带引号的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 avant la lettre)。

如上所述,当我们不受制于传统行政法的思考模式,脱离实体法的桎梏时,就会发现至今为止被传统行政法驱逐于门外的“新行政法”(或者说带引号的行政法)的样态。例如,以国立大学及国立理化学研究所等国立研究所为例,其“自主法”设置了不服申诉制度,不仅包括针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也包括以针对教师及研究人员的学术不端与科研经费不正当使用为由的处分争议。再比如,以《医师会》[14]为例,“自主法(章程)”规定了对医师会所属的裁定委员会的裁定不服时适用的不服申诉制度。此外还包括体育团体,例如日本奥林匹克委员会下属的日本体育仲裁机构,设有针对反兴奋剂机构作出决定不服时适用的不服申诉制度。(https://www.daowen.com)

针对归属于变化中的行政活动之类的“公共主体及私主体的公共活动”与“定位于超越国界的全球性公共空间多极化的各主体的活动”,上述的各种不服申诉制度的设置都可以视为将上述各种活动纳入“不服申诉”的尝试。从上述各种活动的关系来看,这类不服申诉制度应该是带有引号的“新行政法”,并且也是超越国界的带有引号的“新行政法”(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