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仙案”法定职责判定思路小结

(三)“张月仙案”法定职责判定思路小结

通过对“组织规范”在履责之诉中法体系定位,以及“张月仙案”中原告两条请求权进路的推导,进一步抽象和提炼步骤,对该类履责之诉的“法定职责”判定思路进行完善。

图示

图2 履责之诉中“法定职责”判定思路示意图(https://www.daowen.com)

从图2可以直观地看到,在该类履责之诉中,当面对原告提出申请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时,首先在公法规范中寻找与之对应的“法定职责”条文,有则直接适用。现实的情况是往往是难以对应到具体的条文,“张月仙案”中也无法检索到太原市政府具有“责令居委会发放村民福利”的法定职责。此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从规定了行政主体权责范围、事权划分、概括的“组织规范”中推导出个案中特定的法定职责?此时引入请求权与保护规范理论,构建请求权解释框架,考察“组织规范”是否蕴含了保护个别性私人利益作为保护事项,有则是相对人的主观权利,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无则是反射利益,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责。在“张月仙案”中是具体考察《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六项、第九项,《居委会组织法》第20条,均难以推导出政府具有“责令居委会发放村民福利”的法定职责。综上,这一解释框架有如下优势:

其一,具有操作性。当在现有行政法渊源下搜索不到特定的法定职责时,返回“组织规范”进一步解释,而保护规范理论可以为其提供一个推导相对人主观权利的思考框架,通过引入保护规范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公法权利和反射利益,再借助法解释技术在具体案例中对“组织规范”中私人主观公权利进行探寻,来确认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特定的法定职责。

其二,通过解释框架连接了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原告的请求权。对于履责之诉而言,审理的核心要件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且基本认同法定职责源于“法”,并对“法”作了扩张解释。但在面对相对人“各式各样”的请求主张时,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能否一一作出回应?这一请求权解释框架弥补了在司法中仅面向行政主体考察其“法定职责”,与在该类履责之诉中实质蕴含的公民请求权认定标准之间的落差,填补了公民权利保护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