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26年02月09日
(三)
国家和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历来与服刑人员的服刑关系、国立学校的学生的在校关系一起,被称为公法上的特别关系。[53]但是,在所有公法上的特别关系之中,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根据类似于公务员关系那样的内部法的规定,要成为公组织的一员,基于本人自愿同意,服从其组织权。另一种是,基于外部法的规定,服从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公权力的支配,是与一般统治关系不同的公法上的支配服从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这一概念,在学术上,因为是基于与一般统治权力关系相对的意义被使用的[54],故基于本人自愿的意思成为公组织的一员并服从内部法秩序,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虽是法律规定的,但正如宪法前文和第15条所明示的,因为公务员是接受国民信托,为了国民而执行国务的,他们的工资是用国民缴纳的税金支付的,与受私的资本雇佣的人的性质完全不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实际上产生于此。除了公务员被公资金扶养和为公共福祉工作这两点以外,成为公务员并自愿作为行政组织成员服从内部法规定,与在私企业中根据雇佣合同就职并基于自己的意思服从其所在职场的规则[55],并受其权利义务的拘束并无不同之处。[56]服从于与一般统治权力相对的特别权力关系的人,其权利义务可不基于法律而受拘束,而公务员自愿服从内部法规定的关系与之在本质上有所不同。服刑人员不是像公务员一样作为行政组织的一员进入内部法的支配的,而是基于监狱法等外部法的规定,是服从于与一般统治关系相对的特别权力关系的人员。(https://www.daowen.com)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因为不是基于一般统治关系,所以不是特别权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