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行政管理委员会

(一)总统 行政 管理委员会

罗斯福于1932年就任总统,标志着联邦政府急剧扩张的开始。伴随扩张带来了显著的管理和监督问题。[135]新近设立行政机关的复杂架构和它们流程的不透明性,给行政机关及其行为带来了挑战。[136]在1936年,为回应公共管理学者的敦促,为应对自己在协调新政时期行政机关的挫败,加之对更加集中化控制的渴望,罗斯福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如何改善行政分支管理。[137]该委员会由三位公共管理界的领军人物组成,即出任委员会主席的路易斯·布朗洛(Louis Brownlow),以及查尔斯·梅里亚姆(Charles Merriam)和卢瑟·古利克(Luther Gulick)。[138]经过一年的深入研究,包括前往意大利考察墨索里尼政府的行政成就[139],布朗洛委员会于1937年1月发布了其建议和最终研究报告[140]

布朗洛委员会的报告并未使用内部行政法的措辞。相反,它的用词是公共管理领域新近出现的用词,这些用词强调有效管理、效率及行政组织。[141]尽管如此,报告所关注的仍是我们在此论证的内部行政法的一部分——具体而言,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和在整个行政分支中,推行更多政策和管理控制的机制。[142]报告的核心主题仍是加强和扩张这种控制的迫切需求。在委员会看来,有必要重组行政部门以提供这种内部控制,来实现政府管理的规律性、一贯性、效能以及最为重要的民主,其中许多被认为是法治的核心价值。[143]正如报告指出的,“保护……公民免受狭隘、专制的官僚干涉与控制,是民主政府的首要义务之一”,并且要求“如此集中化地作出行政决定,要清晰划定为所有官员都遵循的行为界限”。[144]

报告建议的主要部分是强烈呼吁重组行政分支,以增强总统权力:“设立一个负责、高效的总统,作为活力、导引与行政管理的核心。”[145]布朗洛委员会最有名的建议大概是它呼吁终结独立机构,布朗洛委员会将其称为“无头的第四分支”。[146]根据该报告,应将独立机构的职能转移给行政部门,将独立机构的政策和行政活动并入行政部门,让独立机构的裁决职能仍保持独立性。[147]该报告还建议增加总统的工作人员,将总统可以直接控制的行政机关的核心管理职能集中化,将会计和支出的权力从总审计长转移至财政部,并为总统设定重组行政部门的广泛权力,而无须国会的参与。[148]虽然注意到,有些人可能认为总统权力的增强导致了专制,但委员会坚持认为,对民主而言,有必要强化总统对行政部门的控制:“那些面对必要的权力感到踌躇的人,是现代民主的虚假朋友。对今日的民主政府而言,需要强有力的行政领导。”[149]

报告显然提倡总统对行政部门进行更多的监督,报告还提倡重构个别行政机关,以便行政领导能开展更多的管理和政策控制。根据该报告,“有必要由少数处于顶端的决策官员,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示和控制”。[150]在最终报告中,亚瑟·麦克马洪(Arthur Mac Mahon)撰写了对联邦行政机关管理特征的一系列研究,类似地,也强调了加强行政机关内监督的重要性。需要重构行政机关,以便部门领导能够“在制定和执行层面,有效地处理政策问题”,[151]并且“实施协调监督,这是部门存在的首要理由”。[152]用我们的术语来说,要培育内部行政法,就必须重构行政机关。

布朗洛委员会仅发布了一份关于行政程序的研究报告,其主要针对规则制定,而且该研究未被纳入委员会的最终文件。[153]但这份规则制定的研究仍展示出复杂的进路,并引入了几种形式的内部行政法,其中之一是行政架构的形式。该报告力促授予行政部门领导制定规则的权力,当然这要接受总统的导引。[154]但该报告也承认,总统监督本身,可促进行政机关更多使用内部法。[155]因此,该报告强调总统应使用其监督权,让规则制定的过程趋于规范化,并“指导行政部门领导的裁量选择”。[156]在规范化的目标中,该报告力促总统要求“在规则制定和颁布的过程中,各部门要建立一套规则流程的规范化程序”。[157]这些程序应当含有某些关键要素,例如:要求发布前与受影响群体进行协商;由行政机关律师、训练有素的规范起草者及技术专家对拟议规则的审查与审核批准;在发布时公开规则。[158]从内部法的视角,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报告对实体性、解释性和管理性规则的区分[159],因为管理性规则和(较低程度上的)解释性规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自身。该报告还敦促通过预算局(Bureau of Budget)来集中地审核规则,报告说明这种趋势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确保行政分支内的政策协调,并与总统见解相一致[160]——今天当为通过信息和规制事务办公室进行的集中规制审查而声辩时,也在用同样的话语。[161]因此,该报告寻求发展三种不同类型的内部行政法:总统制定的支配整个行政分支的行政规则制定程序;由总统授意而发展出的针对特定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一旦完成行政机关的程序后,继而开展的总统审查程序。

罗斯福接受了布朗洛委员会的行政重组建议。但罗斯福整合了这些建议的拟议立法,面临着国会的敌对回应。[162]某种程度上,这种回应由于政府处于不佳的时机。在1937年1月提交布朗洛行政重组立法后的仅仅几周,罗斯福提出了他那著名的法院填塞计划(court-packing plan)。特别是在欧洲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抬头的背景下,这两个立法激发了对罗斯福寻求独裁权力的指控。[163]行政重组法案也遭遇了保守党反对,认为这标志着新政下勃发的国家行政状态的存续。[164]最后,就连许多民主党人也对该法案投反对票,随后它在1938年4月份未获通过。[165]

尽管未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最终证明,布朗洛委员会增强总统行政权力的努力取得了成功。罗斯福本人在一年后的1939年获得了某些重组权力,十年后,胡佛委员会带来了总统行政能力和管理角色的显著扩张。[166]由共和党执掌的国会于1947年设立了胡佛委员会,由前总统担任主席,作为努力的一部分,是希望去除因新政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留下的广泛的行政国家状态。但令创设者惊愕的是,胡佛委员会采取了同布朗洛委员会近似的立场。[167]它同样力劝总统对行政分支开展强有力的内部监督,证明对于政治问责而言,总统施加集中化的管理与政策控制,具有正当性。[168]用胡佛委员会的话:“总统以及作为他主要副手的部门领导,必须就行政分支的行为对人民和国会负责,具有可问责性。如果没有权力——没有导引的权力——就无法承担责任与可问责性。”[169]在两党支持下,国会通过了胡佛委员会关于加强总统和行政机关领导控制的许多建议。[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