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行政法

一、内部 行政

似乎首先凭直觉理解“内部行政法”的含义。根据一个标准的定义,行政法“包含支配行政机关的一般规则和原则——支配它们如何做自己的工作,以及工作的结果如何被总统、国会和法院审核或审查”[43]。内部行政法似乎就是存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那部分行政法。

然而进一步思考的话,将行政法移向内部,可能并非如此简单。哪些构成内部行政法,可能会因为相应内容(content)、来源(source)、受众(audience)和范围(scope)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一些措施可能是内部行政法的代表,因为它们支配一个行政机关内的行为,源自一个行政机关内部,针对一个行政机关内的受众,或是以上这些的某种组合。内部行政法的范围可能限于只针对一个行政机关的措施,或包含适用于更广范围行政分支要求的措施。这些变体在一开始就提出了重要的定义问题。更深层次的一组问题涉及,为什么应完全将行政机关内部措施视为法律,以及为什么应当研究内部行政法,强调内部行政法。

我们依次讨论这些基础问题,首先描述今天明显的内部行政法的类型,以及内部行政法与外部行政法之间的早期区别如何随时间推移而变化。我们接下来将论称,内部行政法是一种法律形式,最后确认其在推动行政机关的政策优先事项和确保行政问责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