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行为教义学的背后
在中文世界里,《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最醒目的贡献体现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是提供了诸多围绕行政行为理论产生的概念工具。由于前述引进行政行为概念体系的随意与混乱,这些概念工具常常被遮蔽,无法随着行政行为理论在实践中的展开而清晰显现出来。如行政行为的附款及其类似概念、暂时性行政行为等新型行政行为等,其教义化程度在国内较低,具体制度设计散见于不同单行法律法规乃至政策中,未能完全与之对应。典型者如当下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的“告知承诺制”,该项制度与行政行为的附款或暂时性行政行为均有近似之处,但似乎又各自有所抵牾。赵宏教授在书中对此类概念工具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比对,对国内研究者思考本国制度实践颇有帮助。二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进行了系统性阐述。这种阐述已经超越了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比较法”的研究层次,即制度介绍和理论分析的层次,进入到近似于法条评注的领域。
然而,无论是概念工具的分辨与介绍,还是对《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近似法条评注式的穷究,均非本书的最大贡献。《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最具匠心和野心之处在于其标题,亦即揭示在精巧复杂的行政行为教义学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一条以“寻求法治国”为目的,对行政行为概念体系及其理论予以重塑的脉络。这条脉络绵延百余年至今,是德国行政行为理论的核心所在。至于概念要素、效力内容等,不过是这条脉络的外在显现而已。
之所以称其为匠心独具,乃是因为赵宏教授对德国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进行了极为详细的知识考古,向业内同仁呈现了法治国的目的设定——行政的法治化(依法律行政)——行政的司法化(效仿司法裁判构筑安定性和拘束力,同时接受独立法官的审查)——行政行为这一生成过程。尤为重要的是,这不仅重述了行政行为从对司法裁判的模仿中生成而来的逻辑和理念演化过程,而且直接挑明了行政行为概念体系并非仅是一种“中度抽象”,更内含法治国的价值追求。这正如德国学者施托莱斯所言,“奥托·迈耶把行政法降为法律形式,其核心是‘宪政’的法治国……如果行政法具有清晰的概念性和体系性特征,那么各种各样的主权行为措施就能在形式上得以规范”[5]。据此形成的行政行为教义学也必将是有价值关注的教义学,这一线索的展现对中国行政法制度设计中的价值构建颇具启发意义。譬如,长期以来,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均承认和强调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但对该价值立场的侧重必然面对与其他价值诉求的协调和折中,由此导致不同价值立场的冲突,导致控权论、平衡论等不同理论主张的各说各话,缺少一个一以贯之的教义学体系对诸如权利保障这样的价值予以稳定的论证。但是,如果我们承认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在中国同样具有贯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功能,是将形形色色行政活动输送进司法审查大门的独特通道,那么,其背后的法治国价值追求便将顺理成章地帮助确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立场,也能为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