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与上位法抵触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中,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抵触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关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则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立法目的,否则,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就丧失了合法性。以下8个案例,法院均审查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抵触。
案例1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法院认为:“《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影响甘露的陈述权、申诉权及听证权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35]法院还认为:“《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暨南大学的上述规定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制定,因此不能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文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法院把上位法的规则和立法目的都作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点标准,无论是《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还是《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都不能违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法律规则与立法目的。
案例2 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法院认为:“《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36]《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房屋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联合通知》不能作出与《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否则就会丧失合法性。法院认为《联合通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
案例3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法院认为:“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该校制定的第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37]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上位法的规则、精神、立法目的密切相关,第068号通知的规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因此,法院从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判定第068号通知与上位法抵触。
案例4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法院认为:“被告制定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38]法院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所依据的核心标准便是是否与上位法抵触:只要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就合法;否则,就会与上位法之间产生抵触,从而丧失合法性。《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因而,该文件具有合法性。(https://www.daowen.com)
案例5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法院认为:“案涉五莲县卫生局、五莲县财政局莲卫字〔2014〕2号《2014年五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参合农民到市外就医,必须到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该款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了限缩性规定,不符合上位法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39]人民法院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时,如果发现某项规定作出了损害、限缩公民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不应负担的义务的规则,同时还与上位法抵触,既损害公民利益,又与上位法的精神和规则抵触,从法源上就失去了合法性。
案例6 袁西北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物价行政征收一案。法院认为:“《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却扩大至‘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40]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涉及事项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且受上位法的拘束,如果所涉及的事项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范围,就是违法。
案例7 郑晓琴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案。法院认为:“温岭市政府制定的两个涉案规范性文件,将‘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及‘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41]上位法精神是上位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不仅要注意规范性文件的规则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还要审查其规则是否与上位法的精神相抵触,如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就会丧失合法性。
案例8 上海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资质行政许可案。法院认为:“《新设立物业资质通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专职人员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解释和细化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冲突。”[42]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合法性,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则违法。《新设立物业资质通知》的相关规定遵守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且与其不抵触,具有合法性。
案例9 孙桂花诉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行政许可案。法院认为:“环发〔2009〕87号文件系由原环保部颁发,内容关于统一全国环保标志标准,其中对核发绿色或黄色环保标志明确了一些技术标准,并未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孙桂花提出其不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43]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违法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对于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则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环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环保标准符合上位法规定,且与上位法不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