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一、引 言

在过去的30年(1989—2018)中,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的研究成果很多,但是对于该问题具体化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乏善可陈。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合法性在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得以确认,该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适用主体、审查范围等框架结构。在这30年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相关案例的载体由单一性的“公报案例”发展到“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公报案例”三者并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数量逐渐增多,裁判标准也愈加规范。(https://www.daowen.com)

本文以30年来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相关法律(兼及司法解释)为视角,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形成与发展,在分析相关法规范和总结过去30年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特别是审查标准)研究基础上,通过探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1989—2018),主要讨论三个问题:(1)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如何调适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2)经过相关规范和案例的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适用何种标准?(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当遵循何种价值取向?本文的写作价值是,通过分阶段的分析,揭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态度的变动轨迹,不仅可以回应《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修法原意,还能够规范地指引地方法院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促进“同案同判”法律适用和社会诉求双重目的的实现。